您好,我是一名癌症患者,请您帮忙解惑;我于2008年6月进一家外资企业,共签了四次劳动合同,2014年6月签的是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2009年--2011年之间开了三次刀,甲状腺癌转移到淋巴,甲状腺全切,纵隔以上淋巴清扫,期间化疗三次,碘131治疗2次,连续请假约11个月,在今年9月7日,公司突然和员工签了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工厂搬到江苏,留有一些人事,法务,售后等一些部门;那天有人事和法务(法务不是公司里的)各一名跟我谈的,该人事只说:公司给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并且强调其好处:9月7号签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N+4,9月8号签N+2.5,9月9号—9月13号签N+2,9月14号—10月6号签N+1,10月7号签N,N表示工作年限X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我问该人事和法务(和我谈的不应该是此两位,对我的情况不了解,我们是分组的,对应的组有对应的人事和法务,):1,像我这样癌症患者,国家是否有什么规定?是否可以调入其他部门?2,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医疗补助费?等到的答案是否定的,并且是再三确认后,鉴于以上情况我才签了。
请问您:1.像我这样,劳动法有什么规定?2.这份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合法吗?3.如合法,我是否有医疗补助费等?请问有多少?(我的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6610元),4.我需要劳动能力鉴定吗?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助?非常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