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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在我国合同法上体现的六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4-11-24 14:28)    点击:284

  合同自由在我国合同法上体现的六点

  合同订立方面,《合同法》极大地减少甚至消除了有关合同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的订约自由所施加的限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订约伙伴。

  合同成立的效力认定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享有的订约自由,尽量减少了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合同法》并未规定行政机关享有确认合同效力的权力,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合同的权利也做出了严格限制,以防止政府机关随意干涉合同当事人的合同自愿。

  合同内容的确立方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志自由。《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合同所“一般包括”的条款,但不要求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都必须具备这些内容,也没有对适用于各类合同的必要条款做出统一规定,从而尊重了当事人在确立合同内容方面的自由。

  合同的方式方面,《合同法》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即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也认为合同成立。

  当事人解除合同方面,允许当事人在订约时约定合同解除权,在合同生效后,如果出现了解除条件,允许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约定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违约责任方面,《合同法》充分尊重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所享有的选择补救方式的自由。尤其是废除了传统的实际履行原则,允许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方式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预定损害赔偿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与法定违约金不符时,只要约定的数额不是过高或过低,则应认为该约定有效。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条款以免除其未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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